证券代码:
301106证券简称:骏成科技公告编号:
2025-039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句容市华阳北路4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应发祥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人,代表股份72,667,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084%。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436,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8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1,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1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0%;反对1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1%;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24%;反对1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455%;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828%;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52%;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828%;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52%;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828%;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52%;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25,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8%;反对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655%;反对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24%;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2.05关于修订《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828%;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52%;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05,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2%;反对1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8%;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352%;反对1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628%;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2,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7%;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意9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25%;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52%;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4%。
2.08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5,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828%;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52%;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1%。
2.0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21,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3%;反对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弃权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74%;反对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24%;弃权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2%。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用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2,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0%;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5%;弃权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46%;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152%;弃权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指派茅丽婧律师、赵可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