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欣电子(301107)_公司公告_瑜欣电子: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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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欣电子: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02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 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 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非交易形式的外汇、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其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 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或其组合。可采取实物交割或现金差价结 算,可采用保证金、担保、抵押等杠杆交易方式,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 信用交易方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未经公司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相 关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审慎操作、严控风险,杜绝盲目投 资与违规操作。

第六条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 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 核心目的,重点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实现成本锁定及风险规避。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 原材料;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应现货交易规模,期 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 保值计价周期相匹配,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 同约定或合同实际执行期限。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仅限与具有合法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与符合前款情形的关联方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 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公司须备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 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 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易业 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逐笔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下年度业务计划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经授权后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额 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收益 进行再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批准额度。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董事会或股 东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对单项交易进行审批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 长指定相关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及具体执行,各 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务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交易可行性与必 要性分析、市场行情监测、风险识别评估、拟定交易策略与方案、制定具体执 行计划,日常台账管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交易情况。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业务部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金 融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订单、收付款计划等资料。各业务部门负 责人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衍 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

(六)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监督风险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及时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督促整 改,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以稳健经营、风险防控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 汇率及原材料价格走势,评估风险敞口,综合金融机构报价,制定交易方案。

(二)董事长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及方案,评估风险,根据情况决定 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开展询价、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 机构,确定交易要素(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权限审 批后实施交易。

(四)财务部对业务情况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 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 制违约风险。

(五)财务部定期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授权执行情况、持仓 头寸、风险评估、盈亏状况、止损执行情况等。

(六)财务部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交易审批及执行情况,董事会秘书审 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资金使用和盈亏 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公司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产品交易 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认真选择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合 作,根据本制度规定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人员。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熟 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 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合约约定及时与交易对手结算。当 汇率、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分析研判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 长审慎下达操作指令,防范风险扩大。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引发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研究采取风险规避、降低、分 担等应对措施。审计部发现违规操作的,应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可实施,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在定期报告中可结合被套期项目情 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一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原始资料、交易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 件等档案应由财务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公司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并依法追究 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达到”均含本数;“低于” “高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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