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青木科技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悦 |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贤 |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无,拟于2025年下半年开展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报告期内,子公司出纳人员因操作失误,误将一笔105.00万元的业务支出,从代理品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该笔资金原计划产生节余)中支付。公司发现后,已及时将该笔资金全额转回至原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事件未造成募集资金损失,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构成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学习,并将持续定期自查,后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否 | 青木科技股东王平先生作为青木科技首发上市前股东,未履行在青木科技首发上市相关文件中承诺“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截至目前,王平先生已主动购回相应股份并上缴价差。具体情况可参见“四、其他事项”之“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
| 2、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4、关于回购及赔偿损失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5、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7、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8、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9、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12、关于赔偿损失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王平先生作为青木科技首发上市前股东,在青木科技首发上市相关文件中承诺“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东台宜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台宜谦)为青木科技员工持股平台,王平先生作为东台宜谦执行事务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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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悦王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