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第八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证券投资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实施和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第十五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监督措施: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须由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二)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只能在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未能按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证券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