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301117)_公司公告_佳缘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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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301117 证券简称:佳缘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朱伟民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星期一)14:5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333号公司一楼1号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70,048,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3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9,427,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4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620,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股份620,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620,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5%。

2、公司除董事长外的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朱伟民受股东王进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其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27,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9%;

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8%;

弃权4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786%;

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988%;

弃权42,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2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05,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1%;

反对7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932%;

反对78,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341%;

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2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05,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1%;

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8%;

弃权6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932%;

反对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988%;

弃权65,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8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95,2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3%;

反对8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弃权72,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213%;

反对80,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723%;

弃权72,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06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88,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9%;

反对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弃权73,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680%;

反对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323%;

弃权73,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9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元清律师和林培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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