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301117)_公司公告_佳缘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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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佳缘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峥联系电话:010-60833052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绪鑫联系电话:021-202623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仅对募集资金进行核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1、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686.49万元,同比增长6.8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47.07万元,同比下降29.6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473.75万元,同比增长91.91%。保荐人持续关注佳缘科技经营业绩,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要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未来业绩变化情况。2、2025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某单位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王进女士个人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2025年7月28日,公

司收到相关部门签发的《变更留置通知书》,已解除对王进女士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王进女士已回到工作岗位正常履职。保荐人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

司收到相关部门签发的《变更留置通知书》,已解除对王进女士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王进女士已回到工作岗位正常履职。保荐人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1、2025年上半年,公司继续加强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后净利润同比增长91.91%。2、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收到相关机关的其他通知。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不适用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调整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充分考虑了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符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后续严格按照更新后的计划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后续严格按照更新后的计划实施募投项目建设。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查阅了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不适用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不适用
5.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6.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7.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9.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1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不适用
1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不适用
12.关于股权激励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2025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2的要求对发行人经销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按照《发行类第5号》5-15的核查要求对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及关联方之间的异常大额资金流水、最终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采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获取的核查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结论,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峥郑绪鑫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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