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及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致力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战略及议题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公司ESG战略、ESG议题管理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审核公司ESG报告及其他与ESG相关的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管理和监督ESG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