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3213
债券简称:天源转债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合同虽然已对双方权利及义务、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本合同履行中存在受不可抗力等 因素影响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对公司的影响:本合同的签署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若本合同顺利履 行,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相关项目利润的贡献 目前尚无法准确预计,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一、合同签署概况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恒”)组成的联合体为株洲市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 电厂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标供应商。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与 上海康恒在湖南省株洲市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株洲合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作为 该项目实施主体。
近日,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政府授权 的项目实施机构,与株洲合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株洲市南部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或“本协议”), 项目总投资为36,876.55万元。
本协议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相关方介绍
(一)甲方介绍
名称: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2247853740793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公园路
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本合同签 署不涉及关联交易。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 相应的履约能力。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不存在类似交易情况。
(二)项目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株洲合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K5WAQW7F
注册资本:11,085.21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乐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2026-01-23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发电业务、 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固体废物 治理;水污染治理;发电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大气污染治理;节能管理 服务;科普宣传服务;再生资源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生物质能技术服务;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安装服务;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
碳封存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 动)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云阳街道陵园路(原木材公司)
株洲合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 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乙方:株洲合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一)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本项目采用BOT方式实施。主要安排: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本项目特许经 营期届满前,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新建项目设施的 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服务区域或范围
1、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内容(或范围):建设日处理生活垃圾600 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包括建设1条600吨/日的机械炉排焚烧线,配套1套 1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建设其配套设施。
2、项目提供服务的区域和/或服务对象范围:服务区域为茶陵县、炎陵县、 攸县南部,服务内容为城市及村镇生活垃圾以及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GB18485-2014)》入炉废物要求的一般固体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 废纸、废塑料、玻璃渣、废木器、草叶、树干、过期食品、医废(消毒后)、 实验室药品残渣、渗沥液、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废弃物等的处理 服务,同时向电网公司售电,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可协同掺烧市政污泥、 餐厨垃圾、乙方自行拓展的生活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等可入炉焚烧的垃圾。
3、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合法创新经营模式且不对提供本项目项下公共服务造 成不利影响前提下,乙方可以开展工业垃圾处置、餐厨/厨余垃圾处置、污泥处 置、热力或蒸汽销售、绿证销售等业务。
(三)特许经营期
1、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
2、双方约定,本项目约定完工日为自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超过18个月,运 营期为自约定完工日的下一个公历日(含)起算至特许经营期结束。
(四)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为36,876.55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设置, 最终所需项目资本金根据项目总投资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确定。
(五)项目用地
项目红线内用地约59.75亩,由政府方提供给乙方使用,土地使用权期限与 本协议特许经营期一致。
(六)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1、项目收益取得方式
(1)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本项目(乙方主营业务)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产品和服务有:垃圾处置服务和电力及热力销售。
(2)在遵守相关适用法律和确保项目安全运营的前提下,乙方可直接或委 托第三方(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 它方式)从事的市场化非主营业务包括:垃圾焚烧后炉渣再利用、废水及生活 污水经收集和处理系统处理达标的出水等,以及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利用本项 目资产内的空间和产出物所从事的其他营收业务等。
(3)适用法律和政策允许、具有统一规定的行业性补贴收入。
(4)报经甲方备案后,其他开发经营权收益。
2、服务价格及调整
(1)付费垃圾处理量
试运营期间,甲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垃圾处理量为首车垃圾进场后, 乙方实际处理的垃圾量。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甲方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的 垃圾处理量为乙方实际处理的垃圾处理量。
(2)垃圾处理服务费
经特许经营者招标程序形成的,经甲、乙双方在生效日确认的垃圾处理服 务费单价为人民币69.5元/吨。
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调整:当出现不可抗力、法律变更、 地质条件变化、投资额变动、物价指数变化、上网电价调整、税收政策变化、 垃圾供应量变化等情况时,可依据约定的详细调价公式内容进行调价。
(3)垃圾处理服务费计算及付款方式
垃圾处理量从首车垃圾进厂起计量,甲方应从首车垃圾进场之日起按月计 量按季度支付乙方垃圾处理服务费。
(七)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进度计划完工的,就此等迟延期 间,应当相应延长乙方特许经营期期限。
(2)甲方存在其他违约责任约定。包括甲方提供前期资料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单方面变更项目建设范围,未促使政府方按约定时间完成项目用地或用 地配套设施交付,怠于为项目提供约定的协调协助义务,未能促使政府方依法 维持审批文件的有效性,违反约定不能提供承诺的相关支持条件(如投资支持 等),未能按约定保障项目独立正常地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应按照本协 议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签署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并支付垃圾处理费用的 机构)延期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超过90日。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下列条款的约定,且未能在甲方通知的合理纠正期内 纠正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a.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在约定期限内 完成融资交割的,乙方应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乙方未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建 设也未按照股东协议等有关协议采取股东借款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且经甲
方书面催告后90日内仍未完成,并对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则视为乙 方违约,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应筹而 未筹集资金部分,累计违约金不超过资本金的3%。
b.本协议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
(2)其他情形处理约定:本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3)尽管有前述关于纠正期的约定,如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 应予遵循的审判规则违约一方应当享有更长纠正期的,则应给予违约一方该等 更长的纠正期。
(4)对于乙方违约情形未约定违约责任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 政府方就该等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对乙方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的除外。
3、间接损失不赔
在任何情况下,各方仅对对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对根据本协 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违约情形而导致对方的任何间接的、商誉的、附带 的、从属的或惩罚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责任上限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乙方双方对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乙方向甲方递 交的相应阶段的履约保函金额。若上述保证金不足弥补被违约方损失的,被违 约方仍有权就差额部分主张赔偿。
(八)争议解决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30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友好 协商解决,则除依法依规提起行政复议外,本协议各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对于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或 履行该等金钱支付义务不符合约定引起的民商事性质争议,争议应当被提交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
促进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收入 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以经审计财务报告 为准。
2、本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公司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稳健发展,巩固和提 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3、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 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重大依赖。
4、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上述合同的顺 利履行。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 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的经营业绩将会产生一定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株洲市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