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 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 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董事长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 可持续发展建议;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 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投资评审小组和可持续发展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经理、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 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 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