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22号
吴中平、吴双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6号)查明的事实,你们于2024年6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