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301151)_公司公告_冠龙节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间:

冠龙节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6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政宏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6966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嘉定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

113,733,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3,252,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1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480,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48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480,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5%。

3、公司部分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65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5%;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7,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658%;反对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7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634,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3%;反对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7,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051%;反对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42%;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07%。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3,638,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3%;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90,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049%;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78%;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万军、章思琴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