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龙节能(301151)_公司公告_冠龙节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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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政宏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6966号上海汽车城瑞立酒店三楼嘉定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3人,代表股份

921,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64,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45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62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66,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45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5%。

3、公司部分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62%;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22%;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3,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110%;反对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88%;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01%。

关联股东KaronHoldingCompanyLimited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9,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26%;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83%;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6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622%;反对1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97%;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81%。关联股东KaronHoldingCompanyLimited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万军、潘敏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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