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301152)_公司公告_天力锂能: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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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301152证券简称:天力锂能公告编号:2025-081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1618号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瑞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486,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40.83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9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

40.35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1,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480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1,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48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71,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740,007股的0.480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45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2,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441%;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328%;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231%。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45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2,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441%;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328%;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231%。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8,45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6%;反对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2,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441%;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328%;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231%。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4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9%;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4505%;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7264%;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231%。

议案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4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6%;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2,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579%;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7264%;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57%。

议案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4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9%;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4505%;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7264%;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231%。

议案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4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6%;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2,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579%;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7264%;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57%。

议案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48,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9%;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4505%;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7264%;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231%。

议案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4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6%;反对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弃权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32,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579%;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7264%;弃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57%。

议案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458,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反对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0966%;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803%;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2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晓腾、包智渊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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