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301162)_公司公告_国能日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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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301162证券简称:国能日新公告编号:2025-110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能日新”)于2024年

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

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及《关于增加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5.5

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其中公司拟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不超过

3.5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

日、2025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66)及《关于增加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95)。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德清科泰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科泰义”)、徐州辉盛创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盛创启”)分别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融资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430万元。此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长寿日新伏晟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伏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的融资业务新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鸿晟”)、德清科泰义、辉盛创启、日新伏晟与浙银金租、兴业银行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进展情况为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德清科泰义、辉盛创启及日新伏晟相关融资租赁事项的顺利进行,近日公司分别与浙银金租、兴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国能日新德清科泰义1,380.00-1,380.00
辉盛创启1,050.00-1,050.00
日新伏晟1,000.00-1,000.00

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德清科泰义、辉盛创启分别与浙银金租签署了《质押合同》,将下属项目发电收益权质押给浙银金租;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与浙银金租分别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日新鸿晟持有的德清科泰义、辉盛创启股权质押给浙银金租。此外,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伏晟与兴业银行分别签署了《项目收益权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日新伏晟下属项目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给兴业银行;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与兴业银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日新鸿晟持有的日新伏晟股权质押给兴业银行。上述事项已分别履行子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德清科泰义、日新鸿晟与浙银金租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德清科泰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合同(指德清科泰义与浙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下同)项下的租赁本金对应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债务人应付款项。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德清科泰义100%股权及孳息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承租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3、《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德清科泰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德清科泰义下属光伏项目收益权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承租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辉盛创启、日新鸿晟与浙银金租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徐州辉盛创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合同(指辉盛创启与浙银金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下同)项下的租赁本金对应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债务人应付款项。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辉盛创启100%股权及孳息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承租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3、《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出质人:徐州辉盛创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辉盛创启下属光伏项目收益权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质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承租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所有款项。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新伏晟、日新鸿晟与兴业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重庆长寿日新伏晟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合同(指日新伏晟与兴业银行签订的“《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下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2)出质人: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日新伏晟100%股权及孳息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3、《项目收益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2)出质人:重庆长寿日新伏晟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日新伏晟下属光伏项目收益权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2)出质人:重庆长寿日新伏晟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3)质押内容:日新伏晟下属光伏项目应收账款

(4)质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质押期限:被担保的全部债权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5亿元(该担保额度包含公司已审批通过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7.52%。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德清科泰义、辉盛创启及日新伏晟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160.43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3.4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对公司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担保的目的及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担保对象德清科泰义、辉盛创启及日新伏晟均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浙银金租、兴业银行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

2、德清科泰义、辉盛创启与浙银金租分别签订的《质押合同》;

3、日新鸿晟与浙银金租、兴业银行分别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4、日新伏晟与兴业银行签订的《项目收益权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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