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四条津贴标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60,000元至120,000元(含税)。
第五条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当日起计算,按季度发放。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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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