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301165)_公司公告_锐捷网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时间:2025年11月28日

锐捷网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8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简称:锐捷网络股票代码:3011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锐进东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22号201-132单元(文创口岸1#)

股份变动性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1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锐捷网络、上市公司、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锐进咨询厦门锐进东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星网锐捷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报告书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锐进东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关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列示数据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锐进东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22号201-132单元(文创口岸1#)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新起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58438515G
注册资本7973.2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12-13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共青城锐进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新起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锐进咨询与锐捷网络持股5%以上股东星网锐捷于2020年12月12日共同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在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1)在双方持有锐捷网络股东权益期间,锐进咨询自愿与星网锐捷的意见保持一致,并在股东大会做出与星网锐捷相同的表决意见;(2)在双方提名的人员担任锐捷网络董事期间,锐进咨询提名人员与星网锐捷提名人员的意见保持一致,并在董事会做出与星网锐捷提名人员相同的表决意见;(3)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星网锐捷与锐进咨询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锐进咨询做出与星网锐捷相同的表决意见。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双方均充分遵守了协议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该协议有效期为自锐捷网络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该协议于2025年

日有效期满。锐进咨询与星网锐捷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有效期满后自动解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增减持计划,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有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锐进咨询和一致行动人星网锐捷持有锐捷网络的股份权益合并计算,合计为700,000,000股,占锐捷网络总股本的比例为88%。各方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1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357,000,00044.88%
2厦门锐进东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3,000,00043.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系锐进咨询和星网锐捷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11月21日到期,根据协议约定,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锐进咨询和星网锐捷所持锐捷网络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方直接持有锐捷网络股份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锐进咨询持股343,000,000股,持股比例为43.1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任何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报备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厦门锐进东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新起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股票简称锐捷网络股票代码30116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厦门锐进东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通讯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22号201-132单元(文创口岸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注: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股东直接持股数量不变,拥有权益不再合并计算。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注: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无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因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致权益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直接持股34,300万股,持股比例:43.12%;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70,000万股,持股比例:8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34,300万股占现总股本持股比例:43.1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5年11月21日方式: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不适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增减持计划,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有增加或减少其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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