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301167)_公司公告_建研设计: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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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设计:债务融资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6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务融资行为,加强对债务融资业务的管控、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筹资成本,根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债务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一)直接融资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向资金所有者融资,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债务融资计划等。

(二)间接融资是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行为,包括债务性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性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等)和低风险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融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适度负债、降低成本、防范风险的原则,从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出发,科学管控融资规模。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融资事项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审核所属企业融资计划,汇总编制、上报公司整体融资计划和公司融资方案等工作。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融资计划的编制、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直接融资工作中,主要工作包括:

(一)开展直接融资可行性论证并编制融资方案;

(二)融资方案经同意后,按照公司规定选定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拟订执行方案,编制募集说明书及注册申请等书面文件;

(三)按照直接融资监管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四)研判资本市场走势,选择适当窗口期实施直接融资方案,完成债券发行;

(五)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六)配合中介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间接融资工作中,主要工作包括:

(一)负责分析公司及所属企业短期和长期资金需求;

(二)负责公司及所属企业融资方案的论证、编制;

(三)根据经同意后的融资方案,组织实施融资活动;

(四)负责对筹集的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合理安排资金,及时归还到期债务;

(五)负责融资事项的财务记录,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七条公司法务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类融资合同的合规性、权利及义务、实施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生产部门、其他费用发生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开展融资相关工作,提供资金需求测算、项目进展等必要信息,确保融资方案与业务需求精准匹配。

第三章融资审批

第九条每年度末,所属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预算及历史融资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融资计划上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结合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等指标,对所属企业上报的融资计划进行审核,统筹年度融资规模,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融资计划报公司审议批准后下达各所属企业。

第十条公司对间接融资实行计划管理,对财务部编制的年度融资计划进行审议。经批准的计划内间接融资,授权所属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计划的间接融资业务,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重大经营变化需调整计划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对直接融资实行项目管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对直接融资项目注册申请进行审议、批准。注册成功的直接融资项目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所属企业经营层具体操作,报各单位主要领导

签批后执行。第十三条对于公司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间接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无需上报年度融资计划(但具体融资项目实施时,应根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执行)。

所属企业实施上述低风险间接融资项目的,可由所属企业根据各自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具体操作。

第四章融资管理

第十四条融资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二)筹资用途;

(三)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四)相关担保安排(如有);

(五)关于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说明;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结合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偿债能力等做好统筹安排,对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进行合理规划,保证按期履约还款,确保公司信用,防范信用风险。

第十六条各融资主体应按融资方案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财务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融资业务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融资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融资业务相关人员怠于履行其职责,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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