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装备(301186)_公司公告_超达装备: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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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达装备: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如皋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第三章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二节董事长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提交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第七章董事会会议记录第八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第三条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闭会期间的公司权力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5名非独立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其代表,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经股东会选举均可担任董事。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提请股东会补选。董事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董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值金额超过5000万元;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参与所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并表述独立完整的个人意见;

(二)有权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或作出保留意见的表决,并可将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制作成报告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三)有权代表公司利益对股东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

(四)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八条为保证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公司向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在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其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五)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六)董事因出席董事会会议所支付的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一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该董事可以参加讨论该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但不得就该等事项参加表决,亦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二条如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规则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非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二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况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任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节董事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长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提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名单;

(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十一)股东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第三十条董事长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董事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四)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回避制度,不与关联人或关联企业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可以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交审议议案;

(三)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相关的说明文件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的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董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董事长决定;但以上请求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附议赞同时,临时董事会必须召开。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等列席董事会会议,接受质询或提问。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提交

第四十六条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七条根据董事会职权,有权提出董事会会议议案的公司机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融资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关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的方案;

6、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7、受董事会委托提出的关于公司资产投资、处置、抵押及其他担保等事项的方案;

8、总经理季度及年度工作报告;

9、董事会要求或委托提出的其他议案。

(二)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1、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2、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三)董事长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四)三名董事联名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提交的供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九条议案有涉及重大资产投资项目、重大收购及资产处置等重要事宜的,须有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有关材料须提前五日提交全体董事。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准备上述议案及有关会议材料;凡由总经理提交的议案,应由总经理签字后提交;所有会议材料会前须由董事长审核。

第五十条议案提出人须在提交有关议案的同时,对该议案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和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五十一条与会董事或董事代理人应当认真对提交审议的议案进行讨论、分析并进行表决。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与会董事或董事代理人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董事或董事代理人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且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如董事会秘书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人员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二)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

第五十五条公司因以下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一)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三)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虽未召开会议,但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决

议,与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八条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九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条与会董事或代表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在三日内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决议表示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其所表示的异议,并应将其书面意见在三日内送交董事会秘书。必要时,董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若确属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做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董事或代表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依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对董事会决议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第六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六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三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八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与公告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监督执行。对授权董事执行的董事会决议事项,由董事长直接监督执行过程,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该董事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责成经理层执行的董事会决议事项,由全体董事共同监督执行过程,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经理层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后方才有效。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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