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药包(301188)_公司公告_力诺药包: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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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诺药包: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3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其他承诺人等(以下合称“承诺人”)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及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四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第六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七条承诺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三章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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