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受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药包”或“公司”)股东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力诺药包首发前股份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第16号》”)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兴业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兴业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兴业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兴业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调查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兴业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2年11月21日 |
| 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 91370100744546671X |
| 注册地址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 |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投资及对投资项目的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进出口业务;批发、零售;化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光伏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兴业证券核查了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力诺药包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元坤通过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力诺药包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指引第
号》等规则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相关规定的情况。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16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出让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根据上述规定,兴业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力诺药包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皆已实施现金分红(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且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力诺药包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力诺药包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兴业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力诺药包已于2025年4月25日公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已于2025年8月21日公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力诺药包已于2025年10月28日公告《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力诺药包出具的《说明函》,力诺药包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力诺药包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力诺药包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组织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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