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301200)_公司公告_大族数控: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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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数控: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

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四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

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第五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独

立经营、自主管理,制订各项管理控制制度,以保证符合监管要求

及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

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上述人

员原则上从公司或子公司员工中产生,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第七条公司除可委派子公司董事、监事外,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

总经理,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经理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根据参股公司投资协议等相关约定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

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第九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

及其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条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子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

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1、掌握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亲自出席子公司每一次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时,必须

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并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

事代为表决;

3、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

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第十一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按公司要求向公司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

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子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十六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

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第十七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

费用、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事项的管理。第二十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

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

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

计。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

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第二十二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报告

资金变动情况。第二十三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

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

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

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二十四条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

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

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

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

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第二十八条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

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

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

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

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

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

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第三十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和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

经济活动应接受公司对应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还应满足上市公

司监管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子公司发生交易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

制度执行。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

束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

合理、和谐的竞争机制。子公司制定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等内控制

度的,应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公司的绩效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业绩考核,绩效考核结果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奖惩。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和选任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子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方案、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进行表决,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应事先请示公司,并按照公司经理办公会的意见在董事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子公司依法研究实施。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未执行相关制度给公司

和子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由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子公司重大事项需事先履行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的,子公司应

在筹划阶段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秘办,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和披露义务。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当天,将有关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第三十六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含反担保)、融资、委托理财;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二)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十五)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十六)修改子公司章程;

(十七)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根

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业务审计、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

经济责任审计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司下达

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在限期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和效果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

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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