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特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37元,募集资金总额72,746.74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756.25万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泰海通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将本次核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7年12月15日,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各方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联特科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联特科技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联特科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联特科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联特科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联特科技发行公司债券;
(7)联特科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修改联特科技章程;(
)联特科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10)根据联特科技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联特科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
)决定停止经营联特科技现有业务,或对联特科技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2)提交联特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原协议有效期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届满之日终止。2020年9月14日,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若各方无法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以张健先生的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并按据此形成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各方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情形。
二、前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前次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9月13日到期,经过友好协商,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决定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5年
月
日协议到期后终止,并于2025年
月
日向公司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
月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涉及协议各方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增减变化。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各方作为公司股东、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股东、董事
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各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其在上市前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三、部分股东重新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原协议到期后,张健和杨现文二人决定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25年9月14日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各方一致同意就联特科技的相关事项做出完全一致的决策。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持有联特科技股份期间及担任联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各方对联特科技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或股东权利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决定联特科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联特科技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联特科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联特科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联特科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联特科技发行公司债券;(
)联特科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8)修改联特科技章程;
(9)联特科技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联特科技章程及相关规定,需要由股东会决定的联特科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决定停止经营联特科技现有业务,或对联特科技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2)提交联特科技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各方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事项应在事先充分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并保证不会因协商而延误联特科技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各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事项,应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无法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各方形成的最终意见,并按据此形成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会上投票表决。
第四条本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各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
第五条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前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785,720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47.6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张健 | 董事长、总经理 | 27,429,300 | 21.14 |
| 2 | 杨现文 | 董事、副总经理 | 17,492,760 | 13.48 |
| 3 | 吴天书 | 董事、副总经理 | 9,366,840 | 7.22 |
| 4 | 李林科 | 董事、副总经理 | 7,496,820 | 5.78 |
| 合计 | 61,785,720 | 47.62 | ||
2025年9月14日,张健先生和杨现文先生签署了新《一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健先生和杨现文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44,922,060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34.62%。各方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1 | 张健 | 董事长、总经理 | 27,429,300 | 21.14 |
| 2 | 杨现文 | 董事、副总经理 | 17,492,760 | 13.48 |
| 合计 | 44,922,060 | 34.62 | ||
本次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张健和杨现文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且张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现文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健和杨现文对公司具有控制地位。因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2025年9月14日起变更为张健和杨现文。
五、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四人变更为张健、杨现文二人,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核查了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张健、杨现文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四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5年
月
日到期。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商谈一致,决定不再参与一致行动关系的续签;而张健、杨现文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上述情况均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张健、杨现文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且张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现文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具有控制地位;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四人变更为张健、杨现文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受到重大影响等情况;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四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及张健、杨现文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 武苗 | 赵天行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