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明确公司发展规划,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议事规则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于召开会议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成员及相关与会人员。第十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采用举手、书面投票或电子通讯方式。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