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荣股份股票代码:301223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6408(集中办公区)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28号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6年3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完成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违背此前承诺。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中荣股份 | 指 |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琴捷昇、本企业、转让方 | 指 | 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欣荣智造、受让方 | 指 | 中山火炬欣荣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本报告书 | 指 |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本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权益变动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山火炬欣荣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UQK6575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贵华) |
| 出资额 | 人民币6613.2286万元 |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6408(集中办公区)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16年6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
| 合伙人情况 | 横琴捷昇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76%,林沛辉、周淑瑜等30名有限合伙人合计出资比例99.24% |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28号 |
(2)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 企业名称 | 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4UNQ26XC |
| 法定代表人 | 林沛辉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万元 |
| 住所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28号五楼502室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股权投资业务;企业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16年4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
(3)委派代表情况
| 委派代表姓名 | 林贵华女士 |
| 国籍及长期居住地 | 中国,广东省中山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 任职情况 | 中荣股份董事会秘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协议转让引入欣荣智造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国资+上市公司”模式为公司导入地方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协同与高质量发展;同时也满足转让方有关资金需求。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协议转让前 | 本次协议转让后 | ||
| 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 | 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 | ||
| 横琴捷昇 | 合计持有股份 | 59,370,260 | 30.74 | 49,713,882 | 25.74 |
|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份 | 59,370,260 | 30.74 | 49,713,882 | 25.74 | |
注:本次拟转让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3年10月2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横琴捷昇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656,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人民币14.32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欣荣智造。双方于2026年3月24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8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转让方: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中山火炬欣荣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协议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欣荣智造系中山市国有资本设立的投资基金,拟通过本次交易成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旨在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通过“国资+上市公司”模式为公司导入地方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协同与高质量发展。
基于上述战略合作背景,考虑到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对公司长期发展的积极影响,横琴捷昇同意将所持公司9,656,3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简称“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欣荣智造,欣荣智造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
受让该等股份及其对应权益。横琴捷昇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认购权、索赔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不存在限制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等,亦不存在任何涉及权属转移的尚未了结的或潜在诉讼、仲裁及其他纠纷等。
欣荣智造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目标公司股份,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减持要求。
、股份转让的交割
横琴捷昇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及提供用于过户给欣荣智造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文件;于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补充签署及提供所需资料的
个工作日内签署及提供相关资料;于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缴纳税费及其他费用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本次交易应缴相关费用,以在法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欣荣智造名下的全部手续。
本次交易的交割于标的股份过户至欣荣智造名下之日的
个工作日(“交割日”)进行。自交割日起,欣荣智造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标的股份相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附属于该等股份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先决条件欣荣智造履行受让标的股份义务取决于以下条件(下称“先决条件”)的满足。欣荣智造可自行决定向横琴捷昇发出书面通知放弃以下先决条件(而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先决条件包括:
(1)本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横琴捷昇已向欣荣智造提交关于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给欣荣智造的合伙人决议;(
)适用的中国法律项下或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要求的所有批准应均已获得并保持合法有效;
(3)完成本次交易所必要的所有第三方(如有)同意应均已获得并保持合
法有效;
(4)各方均已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就本次交易履行所需信息披露义务;
(5)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法律或者政府机关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
(6)横琴捷昇于本协议所作全部陈述与保证在所有方面均为真实、正确和准确;且横琴捷昇已在所有方面履行和遵守了其应履行或遵守的本协议及其附件包含的一切约定、义务和条件;
(7)标的股份已经全部、完整地过户登记至欣荣智造名下,横琴捷昇已于交割日向欣荣智造交付约定文件。
如于2026年
月
日前或者各方一致同意的一个其它日期之前(含当日,下称“最晚期限日”)任何先决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或被欣荣智造书面放弃,除非先决条件未满足仅系因欣荣智造导致的或者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同意的新期限,则欣荣智造有权自行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4、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转让双方将基于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转让双方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4.3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计为138,279,332.96元(大写:壹亿叁仟捌佰贰拾柒万玖仟叁佰叁拾贰元玖角陆分)。欣荣智造在不迟于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向横琴捷昇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就标的股份转让应向税务主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完成纳税申报程序,印花税及其他深交所及/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由转让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转让双方应当保证税务及相关费用的缴纳合规,不影响各方、目标公司权益以及本次交易的推进。
、违约责任
(1)受限于第5条第(2)项约定,横琴捷昇应赔偿欣荣智造因以下事项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合法的费用、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等)(下称“损
失”):
①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是不真实的、虚假的或错误的;
②陈述、保证或承诺及合同义务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
)如果导致违反陈述与保证的事实情况已在本协议签署前向欣荣智造书面披露的,则横琴捷昇无需就其对该等陈述与保证的违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及因下列情形应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因前述披露而免除:
①任何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简称“集团公司”)因交割日前违反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任何税费补缴责任、罚款、滞纳金;
②集团公司于交割前违反劳动相关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务派遣工或临时用工相关规定,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五险一金等薪资报酬或福利的延迟缴纳或缴纳不足;
③政府机构基于任何集团公司于交割前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其所施加的任何惩罚或处罚或没收行为,或第三方基于相同事由对其提起的索赔。
尽管有上述约定,当且仅当集团公司因上述第①至③项事项产生的损失单笔或累积相加后总额超过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下称“起赔额”)以上时,横琴捷昇方才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3)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除根据上述第5条第(2)项约定可被豁免或减免的责任事项,横琴捷昇保证使欣荣智造、目标公司免于承担其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所产生的任何负债、责任及损失。横琴捷昇违约导致欣荣智造受到损失的,横琴捷昇应当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横琴捷昇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目标公司未来承担任何负债、责任、损失,且该金额超过起赔额的,其应按目标公司承担责任之金额乘以其向欣荣智造转让标的股份,即5%向欣荣智造赔偿损失,同时,在适用的情况下,欣荣智造有权依法代目标公司向横琴捷昇进行追偿损失。
(
)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充分理解,欣荣智造系基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并信赖横琴捷昇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以及在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横琴捷昇及集团公司向其披露的集团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在本协
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价格受让标的股份。
(5)若横琴捷昇未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如期将标的股份过户材料提交及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每延期一日应按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三十日,欣荣智造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横琴捷昇应当向欣荣智造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但因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税务主管机关或国资监管部门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6)若欣荣智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将款项划入横琴捷昇账户),每逾期一日欣荣智造应按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因银行或国资监管部门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若欣荣智造逾期支付超过30日,或者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横琴捷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欣荣智造应向横琴捷昇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横琴捷昇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若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最晚期限日前获得满足,欣荣智造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解约系因横琴捷昇原因导致的,欣荣智造有权要求横琴捷昇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为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若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受让方应在解除/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将标的股份回转过户至转让方名下。但因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税务主管机关或国资监管部门等第三方政府机关原因造成的延误或受限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无法在前述期限内配合进行转让的除外。若欣荣智造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横琴捷昇应在解除/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将股份转让价款返还至欣荣智造名下。
6、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协议方为企业的,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
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林贵华(签字)
2026年月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中心,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中山市 |
| 股票简称 | 中荣股份 | 股票代码 | 30122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6408(集中办公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59,370,260股持股比例:30.74%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减少9,656,378股变动比例:减少5.00%变动后持股数量:49,713,882股变动后持股比例:25.74%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其他?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六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本页无正文,为《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林贵华(签字)
2026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