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健全性、制衡性、合理性和独立性原则。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或附属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
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九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应不断地完善设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十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不断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分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安全生产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不断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六条按照《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应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要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条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
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三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六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于重大投资的审批
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的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如发现投资项目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如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四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若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