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经营活动中的制约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和促进作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
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
管理等工作背景,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
障。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反映。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实施范围第二十一条审计范围不受限制。主要审计形式如下:
(一)内部控制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作出鉴定。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是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的自我需要及制度安排。
(二)运营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借以检查和证明被审计单位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以促进其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审计、采购审计、供销客户状况审计、业务生产审计等。
(三)合规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资料是否合规所进行的监督评价。
(四)舞弊审计舞弊是指公司的内部人员及有关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或为使本公司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经济利益,采用违法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受损的不正当行为。对该等舞弊行为,审计人员使用检查,查询等审计程序进行取证并出具审计报告予以认定。
(五)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的审核、稽查。
(六)信息系统审计通过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对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保护资产的安全、维护数据的完整、使被审计单位的目标得以有效实现、使公司的资源得到高效使用等方面作出判断。
(七)其他管理层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一)审计前准备
实施常规审计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
解,提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
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进场应就审计的目标、程序及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
员做必要的解释说明,对于审计过程中可能获得的公司及个人涉密信
息,审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
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
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召开见面(宣讲)会,
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
解与配合。沟通内容包括告知审计重点及范围,了解业务部门实际情
况与现有问题,跟踪业务部门资料准备等。会议结束需形成会议纪要,
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项目名称、时间、参与人员、会议交流及
宣讲内容、会议沟通结果等。
审计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收集资料、相关人员面谈、审计资料的查
证等。
(三)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四)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准确。常规审计报告报送相关领导审定批准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特殊审计报告还需报送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一步批准后下达。审计报告正式下达前,可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的,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建议或意见。
(五)审计追踪审计工作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整改追踪。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如经审慎判断被审计单位的决定和解释不合理或有违常规,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解释向相关领导汇报。重大审计发现和问题还需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专题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的申诉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人员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
(七)审计资料归档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
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绩效显著者应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力者应给予批评惩戒。第二十九条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
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