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鲁(301259)_公司公告_艾布鲁: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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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鲁: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六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获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四)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三条股东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三名监票人。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一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及其实际行使的表决权;

(二)每一股东的表决票是否有效;

(三)每一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

(四)根据每一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计算其获得相应的有效表决股份数;并计算该候选人获得的有效表决股份数,是否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五)选出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

(六)选出的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是否分别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比例结构的规定;

(七)是否存在获得股东表决权相等的董事候选人;

(八)将董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表决权多少排序;

(九)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2人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2人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五)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第十六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向股东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且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的,按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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