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301265)_公司公告_华新环保: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

华新环保: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

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ESG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ESG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ESG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战略规划、目标设定、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ESG报告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战略与SEG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提议或接到提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