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江波龙股票代码:301308
信息披露义务人1:蔡华波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丽江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09室信息披露义务人4: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35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5: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36
室信息披露义务人6: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54室信息披露义务人7: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10室
股份变动性质: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签署日期:
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 14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江波龙、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华波实际控制人蔡丽江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龙熹一号 | 指 | 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龙熹二号 | 指 | 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龙熹三号 | 指 | 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龙舰管理 | 指 | 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龙熹五号 | 指 | 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员工持股平台 | 指 | 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 |
| 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蔡华波先生不再担任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员工持股平台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导致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与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不再合并计算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1、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信息
| 姓名 | 蔡华波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60403************ | ||
| 住所/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 |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姓名
| 姓名 | 蔡丽江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60403************ | ||
| 住所/通讯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是 |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UNYM1P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肖小霞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2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2日至2037年11月24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 | 500.0006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09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
| 肖小霞 | 女 |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中国 | 广东省 | 否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1、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UWPE3A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继红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4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4日至2037年11月27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 | 500.0001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35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
| 张继红 | 女 |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中国 | 广东省 | 否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
1、信息披露义务人5的基本信息
、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
| 陈琼 | 女 |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中国 | 广东省 | 否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6
1、信息披露义务人6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UPNT40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龙熹四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大刚)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2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2日至2037年11月21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 | 505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54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UPAUXA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陈琼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2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2日至2037年11月27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 | 500.0003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36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 张大刚 | 男 |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 | 中国台湾 | 中国台湾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7
1、信息披露义务人7的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QM5974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袁尧杰 |
| 成立日期 | 2019年8月8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 | 15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10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 |
| 袁尧杰 | 男 |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中国 | 广东省 | 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华波先生担任普通合伙人暨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蔡华波先生与蔡丽江女士系姐弟关系,于2021年8月9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在双方意见不统一时以蔡华波先生意见为准。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及实际控制人蔡丽江女士均为蔡华波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均保持不变,蔡华波先生与蔡丽江女士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与蔡华波先生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蔡华波先生持有龙熹一号0.32%份额,持有龙熹二号0.32%份额,持有龙熹三号0.34%份额,持有龙舰管理0.99%份额,持有龙熹五号16.00%份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蔡华波先生能更好聚焦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同时保障员工持股平台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蔡华波先生分别变更为肖小霞、张继红、陈琼、宁波龙熹四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大刚)、袁尧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蔡华波先生,实际控制人蔡丽江女士前期出具了《关于自愿承诺不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并承诺,自2025年8月5日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5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4日),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若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自愿承诺十二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蔡华波先生前期还出具了《关于自愿承诺不参与员工持股平台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并承诺,截至2026年8月6日,不参与员工持股平台所开展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动及计划,不以任何形式减持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首发前员工持股平台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除上述承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持或减持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员工持股平台变更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华波先生之间基于原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一致行动人关系认定的各种情形。员工持股平台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下降。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即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华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40,592,2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007%;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蔡华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76,77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74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 股东姓名/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蔡华波持股 | 162,071,900 | 38.6672% | 162,071,900 | 38.6672%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517,975 | 9.6668% | 40,517,975 | 9.666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21,553,925 | 29.0004% | 121,553,925 | 29.0004% |
| 蔡丽江持股 | 14,700,000 | 3.5071% | 14,700,000 | 3.5071%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700,000 | 3.5071% | 14,700,000 | 3.507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龙熹一号持股 | 17,516,047 | 4.1790%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7,516,047 | 4.1790% | (持股比例未变动)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龙熹二号持股 | 17,516,047 | 4.1790%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比例未变动)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7,516,047 | 4.179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龙熹三号持股 | 16,410,859 | 3.9153%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比例未变动)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410,859 | 3.9153%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龙舰管理持股 | 6,575,485 | 1.5688%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比例未变动)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575,485 | 1.5688%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龙熹五号持股 | 5,801,905 | 1.3842%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持股比例未变动)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801,905 | 1.3842%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蔡华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计 | 240,592,243 | 57.4007% | 176,771,900 | 42.1744%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9,038,318 | 28.4003% | 55,217,975 | 13.1739%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21,553,925 | 29.0004% | 121,553,925 | 29.0004% |
注:1、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2、公告披露占总股本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比例计算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存在误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权利未受限。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股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及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蔡华波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七)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在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主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但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导致公司股本增加,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在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31日之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479,657股,减持比例1.3073%,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首发前员工持股平台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6)。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1:蔡华波信息披露义务人2:蔡丽江信息披露义务人3: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小霞信息披露义务人4: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继红信息披露义务人5: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琼信息披露义务人6: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龙熹四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大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7: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尧杰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 股票简称 | 江波龙 | 股票代码 | 30130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蔡华波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 |
| 蔡丽江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 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09室 | ||
| 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35室 | ||
| 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36室 | ||
| 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54室 | ||
| 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16号1幢3楼310室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赠与□表决权让渡□其他?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240,592,243股(蔡华波、蔡丽江、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合计持有)持股比例:57.4007%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蔡华波、蔡丽江合计持有176,771,900股,龙熹一号持有17,516,047股、龙熹二号持有17,516,047股、龙熹三号持有16,410,859股、龙舰管理持有6,575,485股、龙熹五号持有5,801,905股;持股比例:蔡华波、蔡丽江合计持股比例为42.1744%,龙熹一号持股比例为4.1790%、龙熹二号持股比例为4.1790%、龙熹三号持股比例为3.9153%、龙舰管理持股比例为1.5688%、龙熹五号持股比例为1.3842%;本次变动:持股数量未变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减少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参照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尚不明确?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蔡华波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蔡丽江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肖小霞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张继红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陈琼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龙舰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宁波龙熹四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张大刚)____________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袁尧杰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