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鑫磊股份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许伟功 | 联系电话:021-2023588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陆鹏峰 | 联系电话:021-2023588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主要问题: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于2025年5月6日到期后,继续使用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 |
| 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整改情况: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并公告公司及时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审议了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二)强化内控管理与内部监督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有效期进行专项控制;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管理的日常监督和定期审计工作;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三)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培训。公司已完成上述整改措施。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 7、向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培训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于2025年5月6日到期后,继续使用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 保荐机构采取的措施如下:(一)及时通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对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保荐机构及时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并要求公司:1、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尽快履行相关的补充审议程序予以追加确认;2、通过强化内控管理和内部监督、加强人员培训等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二)派员前往现场,检查公司整改情况,督促公司重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委派了保荐代表人许伟功和陆鹏峰及项目组成员张苗苗,于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6日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向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发放了学习材料,就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注意事项进行重点提示,提高其对募集资金合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同时,保荐机构以书面邮件的方式将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及要求通知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充分重视相应问题并已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完成了整改。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措施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开承诺事项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避免利用鑫磊股份供应商转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关于股份质押安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于2025年5月6日到期后,继续使用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5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于2025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钟仁志、钟佳妤、金丹君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87号)。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规范运作,切实纠正相关人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伟功陆鹏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