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_公司公告_维海德: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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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海德: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沟通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第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或整改,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和保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的事前审阅,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主审会计师完成初步审计后的沟通。

(四)对年度报告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需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十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工作笔录。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

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可以提出异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和发生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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