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301320)_公司公告_豪江智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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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江智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0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三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进行事前审议,并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一)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者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二)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者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三)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者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一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事会秘书、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五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者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出”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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