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情的能力,建立高效的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地处理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快速反应、真诚沟通、主动回应、系统运作”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广东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公司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舆情风险;
(二)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迅速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负责在重大舆情事件处理后拟定改进报告并报送公司舆情工作组。改进报告应包括对舆情事件的详细评估、应对措施的效果分析、改进意见及未来预防措施。
第八条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舆情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处理舆情时,保持与媒体和公众的真诚沟通,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统一一致。通过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消除公众疑虑,避免负面猜测;
(三)主动回应。在舆情事件中,展现公司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及时核实
相关信息,积极配合调查和事件处理;
(四)系统运作。公司应采取系统化、一体化的舆情应对方式,力求将危机转化为品牌正面推广机会,塑造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第十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信息采集部门负责日常舆情信息的采集工作,并有权要求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提供必要支持与协助,配合部门亦应主动上报发现的舆情信息;
(二)一旦知悉各类舆情信息,采集部门应立即将相关信息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舆情工作组;
(三)舆情工作组应启动决策程序,迅速评估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决策;
(四)对于涉及股价波动的重大舆情事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如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及时自查:舆情信息采集部门知悉舆情信息时,应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核实舆情是否符合企业真实情况。舆情工作组应迅速组织紧急会议,要求涉及舆情的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确定初步应对方案、维护企业信誉;
(二)主动回应: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与证券交易所、证监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三)加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减少市场误读误判;
(四)维权行动: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第三方,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重大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公司舆情工作组应领导舆情信息采集部门应进行深入剖析,针对重大舆情事件所涉合规风控、信息披露等事项制定切
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