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恩斯特”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曼恩斯特控股子公司为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曼恩斯特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解决客户(以下简称“被担保人”)采购储能集成设备的资金需求,稳定并发展与客户的良好供销关系,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从而实现客户与公司共同发展的经营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为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以签订相关协议为准),期限为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对应融资租赁合同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因上述业务需要发生的担保,将不再另行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在充分考虑未来客户资产负债率情况下,公司决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非关联下游客户。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担保期限: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对应融资租赁合同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4、履约担保措施:被担保人以签订反担保协议的方式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要求反担保方必须具备实际履约能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将根据业务的实际需求,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总金额内,与金融机构及被担保人协商约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业务合作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新业务开展。公司控股子公司将采取控制服务费资金、制定准入标准、严格筛选客户、系统实时监控等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同时,被担保人以签订反担保协议的方式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求反担保方必须具备实际履约能力。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业务客户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此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作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若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担保事项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不超过239,000.00万元(含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59%,担保余额为31,220.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79%。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审批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39,000.00万元(含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48%,担保余额17,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7%。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情形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缪晓辉马小军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