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尔玛(301332)_公司公告_德尔玛: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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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玛: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审计部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受董事长的领导。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第八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经管理中心的领导下,或者与财经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的经费支付,以确保审计部能够适当履行职责。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对外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6)固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7)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8)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9)进出口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10)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建立和修订审计部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与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环节。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具体审计实施措施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并提出改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具体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通知

审计部根据被审部门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内部审计通知。

第二十六条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七条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第二十八条提交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后,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第三十条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当对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检查被审计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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