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301333)_公司公告_诺思格: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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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诺思格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孟琦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贻亮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审阅相关议案及决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4次
项目工作内容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2023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京04民初142号)等诉讼材料,涉及诉讼金额179,898,176.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2025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2466号)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公司已对诉讼进展做出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披露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当前案件已终审结案,终审结果未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不适用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不适用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适用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不适用
项目工作内容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不适用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会、董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2.公司关于稳定股价、股份回购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不适用
4.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5.公司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不适用
6.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7.实控人、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和不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承诺不适用
8.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他股东关于无股权质押及代持的承诺不适用
9.实控人关于房屋租赁的承诺不适用
10.实控人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11.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不适用
12.公司关于股东相关情况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2025年3月14日,中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丹、贾义真的监管函》(深证函[2025]181号),中金公司作为青岛科凯电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因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投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和采购管理内部控制不规范、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生产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金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
报告事项说明
管措施已经积极推进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孟琦陈贻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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