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六)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八)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第六条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
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上市公司报
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职责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证
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
露相关信息。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第十九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发。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二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流程参照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第三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第三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署后,及时报送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四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四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四十八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五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五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密责任等具体要求,
参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第五十四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在信息报送前向外部单位发送关于内幕知情人备案及履行保密义务的提醒函。第五十五条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
负责将提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八节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应参照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九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文件、记录由证券事务部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六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一章责任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意见。第六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披
露事项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六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