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指引等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八)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认定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邮件的方式通知审计委员会成员,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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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