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301353)_公司公告_普莱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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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

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内容。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一)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司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控(参)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内幕信息流转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或告知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主动到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应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附件3),并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六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七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浙江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三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1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姓名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进展阶段筹划决策时间参与人员单位及职务筹划决策方式签字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附件3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因工作职务或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等原因,获取甲方重要内部信息,甲方认为有必要对该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要内部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重要内部信息”即指甲方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要内部信息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本人或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工作或本次合作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甲方: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附件4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单位名称)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告知如下:

1、贵单位(个人)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2、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贵单位(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本公司会将贵单位(个人)获得本公司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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