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会同合规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在书面材料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书面材料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具体见附件):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规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指定模块填报提交商业秘密豁免、暂缓事项登记表,并将纸质件盖章后报浙江证监局;涉及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情况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在规定日期统一提交。
填报中应避免出现商业秘密具体信息。
第十九条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后恢复披露的,应当在前期报备的暂缓披露事项登记表中更新填报恢复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一事一名单”原则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模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若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
附件1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仅报证监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 ?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
|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
|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信息 是□ 否□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2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 保密商务信息 ? |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
|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
|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
|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
|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注:请附后注明) |
|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注:请附后注明) |
|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每一件事项对应一份名单,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模块中填报) |
|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 | (注:请附后注明) |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每次豁免均单独填报,定期一并提交。
登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3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 保密商务信息 ? |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
| (二)暂缓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
| (三)暂缓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
|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
|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 (注:请附后注明) |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每次暂缓均单独填报,定期一并提交。
| 的主要理由 | |
|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注:请附后注明) |
|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每一件事项对应一份名单,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模块中填报) |
| (九)恢复披露情况 | 是□ 否□ (注:填入“是”的,要进一步填写恢复披露情况) |
|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注:请附后注明) |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