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股份(301365)_公司公告_矩阵股份: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时间:

矩阵股份: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301365证券简称:矩阵股份公告编号:2025-060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自2025年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中,取得新进展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91.79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4,873.51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18.28万元。除上述案件取得新进展外,其他已披露案件均无重大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涉诉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为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起诉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涉诉案件大部分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诉讼、仲裁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裁决书等法律文件。特此公告。

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立案时间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元)受理机关案件进展
120250221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东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46,947.12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
220250521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恺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市昭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3,311,643.42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已开庭
320250729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西岸渔人码头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海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179,127.28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420250327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嘉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643,862.76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中
520250422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锦府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锦悦嘉商贸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2,950,430.81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开庭
620250701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乾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乾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738,471.71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720250822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沪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223,939.57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立案
820250604矩阵纵横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金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金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829,888.92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已立案
9其他涉案金额小于2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共260件141,368,904.2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结案;部分案件审理中,尚未结案;部分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合计163,293,215.83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立案时间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元)受理机关案件进展
1其他涉案金额小于2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共2件182,824.3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正在审理中
合计182,824.35

注:1、由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出具判决结果,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案件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2、上述表格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情况,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3、部分案件立案时间依据为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