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301381)_公司公告_赛维时代: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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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时代: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301381证券简称:赛维时代公告编号:2025-059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6栋11楼公司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文平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人,代表股份212,259,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1,9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358,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股份358,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358,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11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857%;反对11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06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弃权7,5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857%;反对1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00%;弃权7,5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1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11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857%;反对116,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06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骆霄律师、高舜子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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