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证券简称:光大同创公告编号:2026-010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
2026年
月
日下午15:20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月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月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楼)。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人(代表股东
人),代表股份77,731,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185%。(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人(代表股东
人),代表股份77,542,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412%。(
)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3,739,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3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份3,550,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5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人,代表股份189,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7,6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3%;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36%;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4%。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77,70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8%;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2%;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8,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44%;反对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56%;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7,70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4,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1%;反对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9%;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史一帆、张立坤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