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301388)_公司公告_欣灵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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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7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分析师会议或者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道。

第十二条公司网站:

(一)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三)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五条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二)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公共传媒:

(一)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二)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三)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董事会有权决定调整确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高管人员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三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

及时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四十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及时更新和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通过收集和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好接待,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现场参观、座谈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六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将相关信息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四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五十二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长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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