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301388)_公司公告_欣灵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时间:

欣灵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

301388证券简称:欣灵电气公告编号:

2025-037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并相应修订《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或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对照表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审议并通过,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及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审议并通过,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计算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审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应当写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及事宜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则所有关联股东免于回避,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将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应当写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则所有关联股东免于回避。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需要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第八十三条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股东会可在任期届满前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第九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不足50%的;(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不足50%的;(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但不足50%,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不足50%,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足50%,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但不足50%,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但不足50%,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或虽占50%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第一百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二)公司现任监事;(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曾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六)曾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选。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审计委员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并出具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内审部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以上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及备案登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保持一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详见下表:

序号

序号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制定情况是否提请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4《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0《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修订
11《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修订
1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制定
13《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制定
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
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制定
1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1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
18《财务管理制度》制定
19《内部控制制度》制定
20《印章管理制度》制定
2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2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2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制定

序号

序号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制定情况是否提请股东会审议
2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2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2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2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2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制定
3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
31《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上述制定、修订的制度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制定、修订后的部分治理制度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特此公告。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