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豁免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暂缓豁免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暂缓豁免规定》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暂缓披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及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三);
(六)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六条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因下列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一)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附件一: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申请部门 |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暂缓/豁免)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及依据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 备注 |
附件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内幕信息事项
:信息豁免披露相关申请内容报备单位: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方式2 | 知悉地点 | 知悉时间3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4 | 知情人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 | 获取依据5(本公司以外的人员填报)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1 | |||||||||||
| 2 |
报备时间: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填报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领导传递、参加相关会议、日常工作(如编制或统计分析报表等)、准备会议资料、论证咨询等。
3.获取信息的时间如涉及相关信息非常重大敏感,记录精确到几时几分,否则精确到日即可。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论证咨询、董事会表决、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签订重大合同等。
5.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附件三: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