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联股份(301397)_公司公告_溯联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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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联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作出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六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五)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送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指导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深交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导投资者接待工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同时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五)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和履行有关信息披露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董事会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第四十条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四十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九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深交所审核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深交所书面说明,并经深交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若公司每年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以下简称“ESG报告”)的,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且必须与年报同时刊载。ESG报告可以登载于公司的年报中或者自成一份独立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东总数、公司前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定期报告的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十三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六十六条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六十八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九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七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七十二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第四节临时报告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会议通知;

(二)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

(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七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七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八十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八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

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节应当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八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八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第八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十九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八十七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九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必须进行审计、评估的除外),并按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前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九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根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一)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六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节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十九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一百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一百〇三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1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一百〇四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应及时将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一百一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一节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披露的信息涉及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组织和协调办理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发,妥善归档保管。第一百一十五条定期报告的起草、审核流程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临时报告起草、审核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节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及发布流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信息披露平台;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重庆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信息沟通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等。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相关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一百二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提前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指派

人或

人以上陪同参观,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门人员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接受特定对象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的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至少应当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申请证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下属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制定信息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信息报告路径、报告标准、审核流程、批准程序和工作职责等事项,确保内部信息的流转顺畅、审批及时、责任明确,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下属公司信息报告相关制度,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审查。

公司下属公司应当确保向公司提交的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重庆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信批管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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