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联股份(301397)_公司公告_溯联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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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联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董事会应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第五条公司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外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保密制度落实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并妥善保存。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第十三条所述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对于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内幕信息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当在当日内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重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亲自或指定专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内部信息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四)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发生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触犯法律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附件一: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或部门职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日期:年月日

内幕信息事项: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与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本人(本单位)了解到的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

本人(本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一、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四、本人(本单位)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本人(本单位)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人(本单位)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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