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联股份(301397)_公司公告_溯联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

溯联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防范占用资金的原则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

以上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