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智能(301456)_公司公告_盘古智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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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报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财务状况以及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第五条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第六条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报告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进行沟通,尤其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八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九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专业性和资源、独立性、审计流程的有效性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证券部负责存档。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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